基金亏了,客户经理支了个招:换一只。银行APP里本来就带"转换"功能,不用赎回再申购,点几下就办完。很多投资人也没把这当成一笔新投资——钱不还在同一家基金公司的产品里吗,无非把跌得难看的那只换掉。

等换过去的那只也跌了,账就不好算了。银行讲,交易是本人在手机上点的;投资人讲,产品是客户经理挑的,怎么换也是照他教的办法办的。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绕不过去:这笔投资到底算谁作的决定?原先做过的风险测评,这一次还作不作数?北京金融法院审过的一个案子,把这两个问题都过了一遍。

转换不是售后操作,法院先把这一点说清楚了

案子里的投资人,最早买的是一只R3级基金,买入几个月后,她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变成了C2级。原基金亏损,客户经理在银行网点向她介绍另一只产品,2021年8月,约111万元经基金转换进了一只R4级基金。这笔钱后来产生了59万余元的本金损失。

手机到底谁操作的,两边说法拧着。投资人说客户经理拿她的手机点完了转换,银行说是投资人自己点的,手机银行还会弹出风险不匹配的警示。法院没有在"谁点了手机"上定输赢,它先处理了一个更靠前的问题——基金转换,算不算简单的售后操作。

银行认为不算销售:客户本来就持有基金,转换只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两只产品之间挪一下,谈不上重新卖了一次。北京金融法院不这么看。转换完成后,原基金份额减少为零,新基金按转换时的净值重新计算份额;两只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等级都可能不一样,投资人身上背的已经是另一套风险。既然如此,客户经理参与推介基金转换的,销售机构对转入的新基金照样要做风险提示、警示和确认,不能因为客户以前买过基金,就默认换什么都走老流程。

这是一起银行代销公募基金的案子。不过它碰上的局面,私募、资管纠纷里也很常见:线下有人推荐,交易挪到线上完成。法院要看的不光是最后那一下点击,还有这个投资决定前前后后是怎么形成的。

问卷可以不重填,判断省不掉

有读者可能想把结论简化成一句"换基金前银行必须重新做风险测评",这么说过头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允许经营机构充分使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和已有测评结果,避免重复采集,并没有要求每笔交易都把问卷重来一遍。

省得掉的是重复填表,省不掉的是适当性判断本身。转入一只新基金,至少三件事要重新核对:投资人现有的风险测评还在有效期内吗,新基金跟她的承受能力对得上吗,新产品的风险讲明白了没有。碰上测评过期,或者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这类重要信息变了,那还得重新评估。

本案的情形其实更扎眼。投资人转换前不到三个月刚做过测评,结果C2,这个结果就在银行系统里放着,不需要她再填任何东西,客户经理参与推介的偏偏是一只R4级基金。按当时有效的适当性规则,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自身承受能力的产品,销售机构要做特别的书面警示,确认投资者理解之后仍坚持购买;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这类产品,规则本身就是禁止的。

到这一步,问题已经不在少没少一张表。要查的是销售机构发现错配之后干了什么:劝没劝阻,超出承受能力的后果有没有说透,投资人最后的确认是不是建立在充分理解之上。

页面截图,替不了缺失的记录

线上交易在这类案件里制造了一个很实际的麻烦。银行系统里产品概要、风险提示、确认按钮一样不缺,可投资人走到那个页面之前发生的事——谁先提议换基金,原产品被说成什么样,新产品怎么介绍的,有没有人催着操作——APP里一概不留痕。这前后两段,不能当成两码事分开算。

本案里银行提交了其他基金的转换操作页面,想证明手机银行通常怎样提示风险,但那些截图不是这位投资人2021年转换案涉基金时的实际页面;案涉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银行同样没有提交,当时弹过什么警示、投资人确认了什么,都没法还原。法院据此认定,银行既没证明就风险错配作过特别提示,也没证明全面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系统今天的设计,说明不了几年前那笔交易是怎么走的;一张通用示意图,也顶不了与本人、该产品、该次操作对应的记录。

话说回来,投资人也不能光靠一句"是客户经理让我买的"。线下推荐和线上操作中间,得拿材料接起来:微信聊天、通话记录、到店记录、交易里的销售人员代码、转换前后两只产品的等级,还有亏损出现后客户经理作过的解释,这些都可能用来还原完整过程。

满65周岁,多一层保护,不多一张全赔的票

办转换那年,这名投资人已满65周岁。法院讲得直接:对老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适配程度,银行应当给予更多关注,不能因为交易最终在线上完成就降低服务标准。

这层保护如今写进了新规。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客户销售或者交易高风险产品,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可以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并及时回访,线上流程还要顾及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当然,这部办法出台晚于本案的交易和裁判,当不了本案的判决依据,具体到基金销售也还得结合证券基金领域的适当性规则判断。它说明的是一个方向:高龄客户碰上高风险产品,"本人在手机上点过"不是金融机构履职的终点。

年龄的另一面也得交代。投资人自己的同类投资经验、购买决定、亏损发生后的举动,照样进入责任判断,65岁换不来全额赔偿。

七成责任是怎么定下来的

结果部分:法院认定与基金转换相关的本金损失为594090.68元,银行承担70%,即415863.48元,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差的那三成在哪?法院注意到,这名投资人此前买过多只R3、R4级基金,有一定投资经验;基金亏损之后,她明知风险存在,没有及时赎回,继续持有,亏损接着扩大。这些被作为减轻银行责任的因素。投资人提过一个理由,说亏损后客户经理反复解释只是短期扰动、系统性风险不大,影响了她的赎回判断,这个理由没能改变二审结果,七成的比例维持了下来。

有两点得说在前面,免得误读。一是这不代表基金一跌,投资人就背上一项固定的"止损义务";二是往后类似案件不会一律七三开,责任比例是法院结合这名投资人的经验、销售过程、实际持有和损失扩大情况给出的个案判断。顺序上,先看卖方有没有违反适当性义务,再看这项违反和损失之间怎么连。投资人的自主决定和后续行为,也会影响最后的责任比例。

材料从转换那天往两头找

整理证据时不妨拿转换发生那天做分界。往前看:换基金是谁先提的,客户经理给了哪些理由,当时有效的风险评级是多少,转出转入的产品各是什么等级。看当天:在家独立操作,还是在网点、客户经理指导下完成,页面弹过什么警示,有没有录音录像,交易记录里有没有销售人员代码。往后看:基金头一回明显亏损时投资人问过什么,客户经理建议继续拿着、赎回还是再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到损失为什么越拖越大。

私募投资人手里的事未必叫"基金转换"。更多见的是旧产品到期、发生延期,或者退出回款时,销售人员建议把钱接着转进另一只私募,投资人再在线上签一套新的认购文件。审查思路是相通的:不能只看最后那次电子签名,转投是谁提的、新产品风险配不配、销售方有没有针对这只新产品履行推介和风险揭示程序,都得重新过一遍。

基金转换在手机里是一个按钮,落到法律上,里头可能装着一项新的投资决定。旧基金做过风险揭示,不等于销售机构领到一张管住以后所有转换的长期授权。要审的是新产品进来的那一刻,投资人是不是弄清了自己将要承担什么,然后自己拿的主意。

资料说明

本文核心案例为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已经通过聚法、元典交叉核验。《人民司法》刊载的《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对老年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司法审查》用于理解裁判思路,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以判决文书为准。

规范及资料来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其中,《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不作为2021年案涉交易和2024年裁判的依据。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