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本来打算给A加仓,销售却掉头劝她买B。
这是最近碰到的一次咨询。销售给的理由挺像样:B费率更低,长期收益风险比也更高。
她原先没接触过这只替代产品。销售把要素表发过来,她一看,两只产品的过往业绩好像差不多——销售也是这么说的。她追问了一句,是不是同一位基金经理,对方说是。
于是她买了B,同时把原来准备追加的A撤了。后来B亏得不轻。
这笔交易的合同、风险揭示书、完整聊天记录,我手上都还没有,个案责任先不下结论。不过话说回来,这里有个问题挺有嚼头:测评级别和产品级别都对上了,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不是到这儿就算交差了?
同是R4,别一上来就把两只产品当成一只
说到底,风险等级是一段范围,不是一个精确到点的刻度。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给产品分级时,要把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结构复杂程度、投资方向和范围、相关主体信用,还有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最后落成的R3、R4、R5,是这一堆因素揉在一起的结果。
两只产品都归到R4,说明的只是它们进了同一个风险区间。至于策略一不一样、仓位多大、回撤怎么控、有没有杠杆、多久能退,都还可能差得远。
所以,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到C4,产品风险评到R4,级别对得上,解决的是“风险等级有没有明显错配”这一步。它没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放掉A,换成B?
这里得分两种情形。投资人自己比完选了B,跟销售主动拿A、B一顿对比、再推着她换,法院审查的重点不一样。后一种,销售当时说了什么、凭什么这么说,都会进到推介过程里去查。
既然拿A和B作比较,比较本身就得经得起核对
“费率更低”好查。把两份合同摊开,管理费、业绩报酬、申赎费用和其他基金费用挨个对,一般对得上。
“长期收益风险比更高”就没这么简单了。
这个说法本身没有统一口径。是按波动算,还是把最大回撤算进去?取的哪段时间,数据扣没扣费用,比的时候有没有经历同样的市场环境?要是只挑B表现最好的一段,去比A的完整周期,比较结果就可能失真。
“历史业绩差不多”“同一个基金经理”也是这个道理。这两句就算都是真的,也推不出两只产品未来的风险相近。同一位基金经理,完全可以在不同产品里用不同的策略、仓位、杠杆和止损。过去的净值曲线看着贴得近,也许只是结果相似,风险是怎么一点点堆起来的,未必是一回事。
规则确实没规定销售每回都得给客户列一张逐项对照表。但换个角度:机构自己拿比较结果当劝人换产品的由头,那这些话就已经算进推介里了。适当性和私募募集的规则摆在那儿——告知要真实、要准确、要完整,不能只捡好听的讲,也不能拿缺少可比性的业绩数据影响投资判断。
风险等级匹配之后,要往下查的正是这一段。
同为R5、手续也齐全,法院为什么还是判销售机构担责
拿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法院到底查了些什么。
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审过一起私募基金纠纷,其中也出现了销售人员主动推荐替代产品的情形。那起案件的投资人本来要认购一只私募证券基金,赶上额度满了,销售就改推同一系列里的另一只。
投资人是进取型,两只产品都是R5,风险等级匹配这点,双方都不争。
真正的差别藏在条款里。原产品锁定期六个月,没有赎回费;替代产品锁定期十二个月,满十二个月、不到二十四个月赎回,还得收1%。
可销售在沟通里反复强调的是两只产品相像的地方:名字相近,管理人相同,投资策略也有延续性。投资人后来分四次认购,一共投了1644.5万元。
书面手续一样不缺。这名投资人签了四份87页的基金合同,风险确认、回访也都走过。可系统记下来的签署时间,分别只有13秒、35秒、14秒、18秒。法院把这几串记录和此前几个月的销售沟通摆到一块看,没有因为“等级匹配、文件签了”就停下。
一审的看法是,销售机构推荐替代产品那会儿,锁定期、赎回费这些要紧的差别没交代清楚。到了二审,上海金融法院把这个判断维持住了。
这份终审判决把话说明白了:风险匹配是一项重要事实,但不是适当性审查的句号。产品被主动换掉之后,销售有没有把两只产品说得过分相像、投资人有没有看见足以改变选择的差别,都还得查。
销售过程有问题,为什么最后只赔15%
这案子最终只判销售机构承担本金损失的15%。
剩下的责任,为什么落在投资人自己头上?
法院也看到另一面:这位投资人投龄十年打底,私募早就买过。风险问卷上他填的投资期限,跟他后来说的短期要用钱,明显对不上。四次认购一路签下来,合同他也没细看。
更要紧的是因果这一环。销售没讲清的是锁定期和赎回费的差异;基金后来亏本金,还叠加了市场波动和投资运作的影响。投资人说,要是锁定期只有六个月,他就会及时赎回、少亏点。二审没采这套推演——什么时候赎回、那会儿净值多少,都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事。
这段对投资人不好听,可绕不过去。
要素表、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回访,未必能把之前的不当推介一笔勾销,但也绝不是摆设。文件到底写了什么、投资人有没有时间看、有没有主动问、过去买过哪些产品,都会左右法院对理解程度和责任比例的判断。
上海金融法院审的另一起银行代销基金纠纷,正好从反面印证这点。那名投资人是C4,买的是R3产品,过去做过二十多次R3、R4交易。销售机构拿出了对应这次交易的线上页面和风险材料;投资人说销售曾指导他操作,却拿不出交易当时的证据,销售发生近两年后形成的录音,也还原不了当时的推介。法院没认定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
真正有分量的,从来是这次交易留下了什么,而不是事后双方各说各话。
推荐改变了选择,不等于它造成了全部亏损
这类纠纷里,有两层因果特别容易搅在一起。
第一层是买不买的决定。要是没有销售那番费率、收益风险比、业绩和基金经理的比较,投资人还会不会放掉A、改买B?这得看谁先提出换、A那会儿还能不能继续认购、投资人怎么追问的,以及她是什么时候撤的A、什么时候认购的B。
再往下是第二层,亏损究竟怎么来的。B为什么亏?变成实打实损失的,到底是推介时没说清的策略、流动性、风控差异,还是市场自己在波动?退一步讲,就算她当初买的是A,A同期又会是什么走势,也不能只凭事后挑一个净值点倒着推。
前一层能证明“这次推荐影响了我买什么”,后一层才决定“推荐方要为多少损失负责”。哪一层缺了,都很难直接走到全额赔偿。
把A和B并排,材料才开始说话
真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不是只翻自己的风险测评,也不是只截一句“销售让我买”。可以照下面四步,把A、B并排捋一遍。
第一步,把两只产品并排。 两份基金合同、要素表、推介材料和风险揭示放一起,逐项对策略、投资范围、仓位、杠杆、预警与清盘线、开放期、费用和历史回撤。销售强调过的每一项好处,都翻出当时的数字和口径。
第二步,还原销售是怎么比较的。 谁先提出换产品?“费率更低”“长期收益风险比更高”“业绩差不多”“同一个基金经理”这些话,原话怎么说的、前后有没有限定、文件能不能印证?语音、聊天、销售发来的页面,尽量连上下文一块留着。
第三步,把签约和撤销排成时间线。 要素表哪天收到、投资人问过什么、风险文件哪天签的、回访问了什么、A的追加又是什么时候撤的。全放回同一条时间线,投资决定怎么一步步变的,才看得清。
第四步,查清是哪项风险变成了亏损。 B到底是哪项风险成了真、销售当时讲没讲;A是不是确实买得到、后来又是什么表现。这一步要防的是把“B亏得多”直接说成“当初推荐一定有错”。
风险等级匹配,解决的是产品够不够格进投资人的可选范围。销售主动劝人放掉A、换成B,后面还有一段没走完:为什么推B,重要差异讲清了没,投资人是不是弄懂了才决定的,还有那项差异后来是不是真变成了损失。
两只产品都贴着R4,不代表能随便互换。反过来,销售参与了选择,也不代表产品一亏机构就得全赔。
要论责任,还得回到那次比较本身。
资料说明
本文开篇场景来自一次客户咨询,仅用于抽取一般法律问题。目前尚未取得该次交易的合同、风险文件和完整沟通材料,本文不对该个案责任作出判断。
本文核心案例为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为(2023)沪0109民初16117号;反向案例为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2041号民事判决,后者属于银行代销基金纠纷。上述裁判文书已经通过聚法、元典核验。案例只用于说明不同事实怎样影响审查,不代表类似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
规范及资料来源:《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文中所列裁判案例。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