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约2.3亿美元的基金赎回款,等了十六个月才到账。
钱还没到手,投资人的身份却可能已经变了。
钱后来到账了。但投资人还有个问题没放下:那十六个月里,钱可能还留在基金里参与投资。赚了的话,凭什么一分都不沾边?
开曼大法院审过的LetterOne案,争的就是这段时间里的权利。不是本金拿不回来的案件,也不是基金故意拖款那么简单。付款卡在了制裁合规问题上,双方签过的文件,又把赎回和付款切成了不同节点。
赎回通知到了,钱却一年多以后才回来
投资人LetterOne是一家卢森堡公司。2021年至2022年间,它分两笔向一只开曼公司型基金投入约2.194亿美元,取得可赎回股份。这只基金再通过下层主基金投资,属于常见的主基金—联接基金结构。
投资时,除了认购协议和募集文件,双方还签了附属协议。里面有一条:继续持有可能对基金或其他投资人造成重大不利法律、税务或监管影响等情形,基金可以强制赎回。
2022年3月10日,基金发出强制赎回通知。给出的理由是,与LetterOne相关的人士受到了制裁,留着这个关系可能给基金惹麻烦。赎回金额后来定下来,约2.297亿美元。
基金向行政服务机构CITCO发出付款指令。CITCO对制裁合规问题有自己的顾虑,转款迟迟没完成,直到2023年7月25日才付出去。
基金方提交的付款说明显示:付款前一天,才从下层主基金的账户调出资金,经CITCO账户中转,次日才交到投资人手上。法院据此推断,这笔钱在等待期里一直放在主基金里。
投资人要求披露钱的用途和获利情况,基金拒绝了。理由是LetterOne早已退出:基金此后涨了,不分给它;跌了,也不让它分担。
争议于是从"什么时候付钱",滑到了"这笔钱按什么关系持有"。
钱没付,不代表还在参与基金涨跌
LetterOne的解释是:赎回款既然没有存入银行备付,赎回就还没完成,自己应当继续保有股东权利。
这个说法有点底气。章程有一条:赎回款得先存入银行,再付给原持有人;存进去之后,原持有人对那部分股份就没有权益了。单看这一条,存款、退出、付款三件事好像是连着发生的。
法院把它放回整份章程里读。
另一条明确写着,强制赎回在通知指定日期的营业结束时生效。紧接的条款又写明,无论钱有没有实际支付、名字有没有从股东名册删除,持有人都从赎回日起转为赎回款的债权人。募集文件也有对应说明。
几条放在一起读,法院的结论是:LetterOne的股份,2022年3月10日那天就已经赎回了。付款拖到2023年7月,改变不了这一点。
判决还援引了枢密院此前的判例:公司股份赎回与赎回价款支付,可以分开。按本案的文件安排,投资人退出之后,有权要求支付赎回款,但不再凭原来的股份参与后续净值涨跌。
赎回日、定价日、到账日,不能只看最后那个日期。
退一步,即使接受投资人"赎回延后"的说法,法院也认为,本案条款把金额锁定在了指定赎回日的净值,不能改按付款时的净值多算一笔。
要求把银行里的钱付给我,和替我保管一笔钱,有多大差别?
LetterOne还有另一条路:赎回以后,这笔钱应当为自己保管,形成信托。基金如果继续拿去赚钱,就应交出利润。
这里的区别,比听起来大得多。
欠一笔赎回款,是付款债权;财产以信托方式为投资人持有,财产归属和收益请求的依据就完全不同。不能因为都说"这是我的钱",就把两种关系混着讲。
法院先查有没有隔离保管的约定。
章程写了"存入银行",却没写必须放进客户专户、信托账户或其他隔离账户。法院把它理解为现金付款的安排,没认定这同时设立了信托。
再看其他条款。基金还可以用股份、债券等资产作实物赎回,并不一定给现金。法院认为,这同样不支持"赎回那一刻就为投资人隔离保管特定现金"的说法。
实际付款路径也没补上这一点。材料显示,资金大概率到了临近付款才变现调出;CITCO的中转账户,也不是隔离账户。
信托请求没有成立,信义义务的主张也没获支持。法院审查的是这只基金和投资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有没有承担相关忠诚、保管义务。单凭投资人认为对方会妥善处理,建立不了这种义务。
要补一句:本案被告是公司型基金本身,不是为基金服务的管理人——不能把两者的义务混为一谈。
还有一处要说清楚:法院没有查明基金究竟赚了多少。
审基金提出的反向简易判决申请时,法官先作了有利于投资人的假设——主基金继续使用这笔钱投资,赚了利润,其他还持有股份的投资人从中受益。就算接受这个假设,法院仍认为,LetterOne提出的信托、信义义务等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没必要再进入完整审判去核算金额。
投资人已收到约2.3亿美元赎回款。没拿到的是另外主张的等待期权益,具体利润数字从未核定,不能写成已查明的数千万美元损失。
这场败诉,不能缩写成"无息"两个词
章程里有两个词戳眼睛:without interest,不计利息。
章程还允许在合理认为遵守适用反洗钱法律法规所必需时,以书面通知暂停支付赎回款。LetterOne自己也接受了:按这些文件,它没有因迟付提出合同违约请求,也没有合同利息请求。所以它转向信托和信义义务,另找路子要等待期间的收益或补偿。
无息约定影响的,是它能不能按合同要利息。信托和信义义务那两条主张,法院另外查了各自的依据,不是靠一句"无息"压下去的。
把这场败诉缩写成"无息两个词",会漏掉真正决定等待期权利的那些文件安排。
2025年12月,法院支持了基金方的反向简易判决申请。到了2026年5月,原审法官又把投资人的上诉许可申请挡了回去。后面这一步,不是上诉法院开庭审过、维持了原判。
放到国内,迟付责任仍要另查
这个结果不能直接套到中国私募,更不能扩张到所有境外基金。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型基金的可赎回股份。国内契约型、合伙型基金的退出和付款关系,要按各自结构和文件判断,"股东转为债权人"这个逻辑不能照搬。
对于适用中国法的争议,第一件事是把请求分开:要继续分收益,和要逾期赔偿,是两回事,依据各不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先解决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说明,后来履行了,仍可能留下需要赔偿的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限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及可预见性限制。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后来付款不当然消除尚未弥补的损失——但赔偿仍需证明损失、因果及其范围,少一样都撑不住。
无息约定还要看覆盖的是什么。属于格式条款的,还得结合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审查提示说明和效力,不能只凭"签过字"或"没付钱"下结论。《民法典》官方公开全文
这套对照给的是审查问题,不是"中国投资人遇到同样情况就能赢"的答案。
买境外基金,别只问能不能赎回
这份判决值得带回合同里的,是从退出到到账那段时间怎么安排的。
先看退出什么时候生效。 认购协议、章程、募集文件和附属协议要放在一起读。赎回通知发出后,股份是否就此注销或权利终止?暂停的是赎回、估值,还是只暂停付款?金额按哪一天确定?
再看暂停付款由谁决定。 什么情况能触发,CITCO这类第三方的合规顾虑算不算在内?要不要告知投资人,多久能恢复?不计息这个条款,到底管着哪些情形?
还要看钱以什么方式留着。 合同只是承诺将来给一笔对应金额,还是明确把特定资金隔开保管?账户怎么设、收益怎么算,有没有白纸黑字?能实物赎回的,交什么资产、按哪天估值,也得一并看进去。
已经碰上迟付的,赎回确认、指定生效日、金额计算、暂停付款通知及后续回复,都得留底。只凭一封"赎回已确认",往往看不出等待期间手里还有什么权利。
基金方在本案提出的那句抗辩,投资人也要认真想:退出之后不再分担基金下跌,却要求分享上涨,得另外说清楚依据。反过来,停止分享净值收益,也不等于所有迟付责任一并免除。
拿到赎回确认,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剩下的,要看从退出到到账之间,文件给你留下了什么权利。
资料说明
主案为LetterOne Treasury Services SA v Eisler Capital Multi Strategy Fund Ltd,[2025] CIGC (FSD) 126,开曼大法院金融服务庭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后续上诉许可决定为[2026] CIGC (FSD) 38,2026年5月21日作出。两份官方文书均已核读。前者为原审简易判决,后者为原审法官拒绝上诉许可,不表述为已穷尽后续上诉途径。
本案涉及公司型基金可赎回股份、强制赎回及特定制裁合规背景。利润形成是简易判决阶段有利于原告的假设,未核定实际金额。外国裁判不作为中国案件的法律依据;国内部分仅为中国法适用前提下的局部对照。
官方原文:2025年原判、2026年上诉许可决定。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对投资、诉讼或回款结果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