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格买私募,和这次推荐适不适合你,是两件事。
资产、收入、投资经历,可以用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购买条件。但销售面前还有另一个问题没答:为什么把这只产品推荐给他?
投资人当然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有钱、有经验,不代表一定用得起这笔钱被锁住的时间,也不代表熟悉眼前产品的交易结构。海外的规则和案件,提供了几个具体的参照,帮我们想清楚这种保护为什么仍有必要。
有资格参与,和这次推荐是否合适,各有各的问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问答里,有一个专门针对私募发行的问题:经纪商向符合美国"accredited investor"标准的投资者推荐私募发行证券,还要不要遵守"最佳利益规则"?
答复是,如果这个投资者符合规则中零售客户的定义,就需要。高净值自然人、具有上述资格的自然人,并没有因此被排除出去。这里看的,是他是否从经纪商获得推荐、并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而不是只看资产多少。SEC工作人员问答
美国这些分类不能直接翻译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规则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私募发行主体。但区分本身很有启发:准入制度筛选参与者,推荐行为还要接受另一层约束。
放到私募投资人的处境里,就好理解了。
一个人可能有足够的家庭资产,也投资过多只基金。但眼前这只产品用了什么杠杆,退出依赖谁,封闭期和他的用款安排是否冲突,还是得具体了解。有过股票投资经历,也很难据此推定他熟悉多层嵌套的股权基金。
资格审查回答的是他能不能进这个市场。到了销售面前,还得解释,为什么是这一只。
总资产之外,还要看这笔钱准备做什么
资产证明给人一个总数,但实际生活是按时间付款的。
同样拿出一笔钱,有人可以放上十年,有人两年后要为企业补充周转资金。资产规模、投资经历、风险测评结果都可能接近,适合的锁定期却未必一样。
欧盟MiFID II第25条对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提出的要求里,专门把"承受损失的能力"和"风险容忍程度"分开考察。前者属于财务状况,后者与投资目标有关。它关心的,既有客户愿意冒多大风险,也有损失发生后经济上能否撑得住。ESMA官方规则库
愿意承担波动,不代表那笔支出等得起。净资产不少,也可能大部分压在难以变现的资产上。这些,一个"进取型"标签交代不完。
对私募投资人来说,把用款安排说具体,本身就是一件重要的事。"未来某年要付一笔钱"和笼统勾选"可接受长期投资",给机构的信息根本不是一回事。
英国Rubenstein案涉及的是银行投资建议,资金用途正是其中的关键事实。投资人是一名律师,打算把出售住房所得的约125万英镑暂时安置,之后另购住房。他明确说过:要保住本金,要方便取用。银行顾问推荐了AIG的一项产品,邮件里把它的风险写得像现金存款一样。后来在2008年金融动荡中,资金发生损失。
上诉法院没有因为损失发生在金融危机中,就排除银行因不当建议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初的资金用途、推荐内容和实际风险,法院支持了投资人关于损害赔偿的上诉主张。该案另有金额抵扣等问题,不能理解为金融危机亏损一概由银行赔偿。判决原文镜像
一百多万英镑,并没有因为金额大就变成闲钱。金额和用途,得放在一起看。
中国引入这套制度,本来就不只为了提高门槛
这些想法跟中国制度有没有关系?答案是有国际经验的借鉴,但不能因此说某条中国规则直接照搬了哪个外国判例。
2017年,证监会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的答记者问中解释:此前我国已在多个市场和业务中建立适当性制度,但要求较为零散,侧重准入门槛,对经营机构义务的规定不够系统、明确。统一办法是在总结国内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证监会答记者问
这段话点出了一个变化:制度要补的,不只是投资人进门前的条件,还有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该担什么责任。
所以,把适当性理解成"证明你有钱,再证明你敢冒险",从一开始就窄了。
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经营机构了解的信息,包括资产和负债、投资相关经历、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风险偏好以及可承受的损失等。这些不是同一个资产数字的反复证明,每一项指向的东西都不一样。证监会修订文件及规章附件
比如,材料显示投资人一年后有明确的用款需求,问卷却填了可以长期投资——这个矛盾,机构需要进一步弄清楚,不是留下一个通过测评的结果就完事了。
机构要把这些信息放进具体产品里判断。投资人这头也有责任,如实说清楚,别为了买到产品,把表格填成销售期待看到的样子。
海外经验在这里的价值,不是替中国补上一条原本不存在的义务。更准确地说,它帮我们看清一件事:本来已经写进规则的"了解客户",到底有没有真正做到。
保护的是投资决定形成的过程,不是事后的收益
还有一个容易走偏的地方:既然专业机构要作判断,产品最后不赚钱,是不是就说明判断不合格?
适当性管不了市场。判断再有依据,也可能落空;投资人理解了风险之后作出的选择,也可能亏损。审查推荐行为,得回到推荐那个时间点上,看当时掌握了什么信息、客户情况是什么,不能拿着后来那条净值曲线往前倒推。
不同客户、不同服务,保护方式也有差别。欧盟适当性指南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专业客户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相应推定,不是所有客户都要走同样深度的程序。ESMA适当性指南,第40—41段
我国也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分类。有私募购买资格,不等于自动被划为专业投资者。具体保护要结合分类、服务内容和对应规则来看;损失发生后谁担责,还得继续审查。
本文不直接拿外国规则讨论国内赔偿,原因也在这里。机构违反一项监管要求,离投资人能拿到赔偿,中间还隔着义务来源、具体过错、因果关系、损失证明这几道坎。
适当性保护也没有替投资人省掉读文件、如实提供信息、认真作决定这些事。恰好相反——信息交代清楚、专业判断有据之后,投资人才真正知道自己在接受什么。
下次听推荐,不妨多问一句"为什么适合我"
问产品好不好,销售可以说策略、业绩、基金经理。问自己够不够资格,机构需要核对相应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为什么适合我",是另一个问题。
"这笔钱明年要用,这只产品到时候能退吗?不能退,为什么还推荐给我?"
家里不少资产已经放在房地产上,再听到地产相关基金的推荐,可以接着问:"买了这一只,是不是又把钱堆到同一类风险上了?"
以更高收益为由劝人换产品的,也值得追一句:"收益更高,那我要多扛什么风险?"
这些问题未必有唯一答案。但如果销售始终只说"你资产够""你以前买过""你测评通过了",那讨论还停在你是谁,没有进入这次推荐本身。
适当性保护,不是把有钱、有经验的人当作没有判断力的人。投资人可以自己作选择,也可以合理期待:专业机构认真了解过他的情况,给出的推荐有自己的依据。
有资格买,说明你可以参与;为什么推荐给你,机构仍应有自己的专业理由。
资料说明
本文为制度比较与投资者观察,不是欧美适当性制度的完整发展史。美国部分限于文中所述经纪商推荐关系;欧盟部分限于相应服务与客户分类,不能扩张至全部金融交易。外国制度及裁判不作为中国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国案例为Rubenstein v HSBC Bank plc [2012] EWCA Civ 1184,2012年9月12日由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作出。本文据判决原文镜像核读交易事实和相关裁判段落,未作后续判例处理的穷尽检索;它涉及银行投资建议,不是中国私募产品。
中国制度的国际借鉴依据为证监会2017年官方说明。美国2019年制定的"最佳利益规则"只用于解释后续制度安排,本文不将其写成中国2016年办法的立法来源。SEC工作人员问答、ESMA指南分别按其文件性质使用,不与法律、正式规则混同。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对投资、诉讼或回款结果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