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暴雷,钱拿不回来,当事人坐在我对面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先告谁?
先把话说在前头: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的“起诉顺序”。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理论上你可以一起列为被告。但“能一起告”不等于“该一起告”。真正的顺序,不是程序规定出来的,是按三件事排出来的——谁的过错最清楚、谁最赔得起、谁的行为和你的亏损因果最直接。把这三点想明白,先打谁、重点打谁,答案自然就有了。
第一顺位,基本上是管理人。
理由很简单:在整个交易结构里,管理人对你负的义务最重。它既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人,又对你负有法定的信义义务——忠实、勤勉。换句话说,它不是“帮你理财的人”,是“替你管钱、必须为你利益尽心的人”。这个定位决定了,一旦出问题,它通常是责任最难推卸、也最该先盯住的对象。
盯它什么?几个高发的违规点:卖给你产品前没做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书你压根没签过;中途擅自改变投资方向,把契约型基金的钱投进合伙企业又不追踪去向;约定了止损线却不止损;最严重的,把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混在一起、甚至挪用。
这些不是空谈。建邺法院通报的案例里就有这么一个:基金成立后管理人把投向改了,风险一下子上去,可适当性那套——重新评估、重新告知——一个没补。法院的话说得不客气,忠实勤勉义务没尽到。最后投资款退回,外加占用期间的损失。另一起更狠,管理人尽调的时候竟然没查出底层资产压根不存在,钱基本没指望了,法院认定这过错和损失是直接因果,判它把本金和利息全赔。
还有条路,很多人没往这上面想。基金压根没备案,或者钱和管理人自己的财产混在了一起、认购款根本没进募集专户——碰上这种,别再陷进清算、损失认定那一大套里耗。直接打合同无效,把本息要回来,省事得多。
依据上有个讲究。证监会那个《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拿它主张合同无效,分量偏轻;2023年9月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就不一样了,那是行政法规,里头禁止混同、挪用的条款,分量重得多。不过也别把“行政法规”当成无效的保险箱——《民法典》第153条只让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位阶高只是让法院更可能往“效力性”上认,最终还得看这条禁令是不是冲着否定行为效力去的,不是一引就无效。
第二顺位,是销售机构,包括银行。
很多投资人有个误区:销售的又不是合同相对方,告不动它。错。销售机构负有独立的适当性义务——了解你、了解产品、做风险匹配、充分揭示风险。只要它实际参与了推介、没尽到这些义务,就要担责,哪怕它没在基金合同上签字。
有个案子,销售方卖产品时既没给投资者做风险评估、也没做风险告知,揭示书上连签字都没有,一审判它承担投资者损失80%的赔偿——卖方机构注意义务更高,这个比例不算重。银行也一样:某支行向客户推荐了一只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后来暴雷,法院认定银行虽非管理人、也非受托卖方,但参与推荐本身有过错,判它在投资者损失范围内承担40%的补充赔偿。至于银行员工在网点里卖“飞单”,那更是银行没尽到审慎管理职责的典型。还得补一句:这个赔偿比例不是定数,40%、60%、80% 都有人判到过,全看销售方过错多深、投资者自己有没有疏忽,法院一案一酌——别看见40%就以为银行顶多赔这点。
第三顺位是托管人——但“我只管划款”这块免责金牌,正在失效。
过去托管人有句话特别好使:钱我按指令划走就行,投资决策不归我管;核对指令、签字、协议格式这些形式审查做完,就算尽责。这套说辞,今年被上海金融法院打掉了。
华领资产那个案子可以记一下:90多亿的盘子,底层全是假票据——5000多张里有600多张反复使用,700多名投资者亏了20多亿,管理人后来进了刑事程序。投资者陈某没去追管理人,直接告了托管券商金融街证券(原恒泰证券)。今年4月终审,法院判券商按陈某712万实际损失的10%赔偿,七十多万。
法院的话点得很准:券商不是没审,是审得太浅。划款时只看了指令、票据收益权转让协议、网银查询截图这些表面文件,底层那批银行承兑汇票到底真不真,没去核。交易对手就一家、金额又大、划款还高频——风险信号这么扎眼,一个专业机构该有的职业怀疑却一点没有。托管人从来不只是“管钱走流程”,《证券投资基金法》给它的投资监督职责是实打实的;该核查的没核查,就是过错。券商抬出的几条抗辩——投资者不合格、和实控人有不当往来、刑事已经退赔过——法院一条没认。
不过有两点你得拎清楚。一是比例不高,这类案子托管人赔个五到二十个百分点是常见区间,本案取了中间的10%,“有责”不等于“全责”。二是它担的是补充赔偿,意味着你得先去追管理人,追不回的那部分才落到托管人头上。话虽如此,券商、银行这种机构的赔付能力,比跑路的管理人强太多,又能和刑事退赔两条腿一起走——很多时候反倒是更实在的一条追偿路。所以现在我的建议变了:别再默认托管人告不动,风险摆在明面上它却装看不见的,就值得告。
最后两句实在话。
证据这事,越早动手越好。基金合同连着附件、风险揭示书、双录,这些是底子;最值钱的常常是和销售那个人的聊天记录——他要在微信里白纸黑字承诺过保本保收益,务必留好。再添上转账凭证、协会上查不到备案的截图、历次净值公告。别等人失联了才想起来翻手机,那会儿很多东西早没了。还有一点容易被忽视——基金如果还没清算、损失尚未确定,法院可能以损失不明驳回;但本金确实收不回、又无恢复可能的,损失也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实际发生。
还有件事得分清楚。基金进了刑事程序——比如管理人被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时候你直接去追那个集资主体本身,刑事退赔往往排在前头,民事有时干脆不收。但这不等于你没路走:像前面金融街证券那个案子,投资者把已经拿到的几万块刑事退赔抵扣掉,剩下的损失照样向有过错的托管人主张民事赔偿,两条线并行不悖。说白了——集资的人那头走刑事,失职的中介这边走民事,退赔和赔偿可以一起算。
本文只是普法分享,不针对任何具体案子下结论。每个人手里的证据、面对的情况都不一样,真要维权,还是找律师当面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