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净值跌了,管理费照样一天一天计提;产品到期没退出,拖进延长期,费用也没停。

翻开合同,管理费那一栏写着年化2%。不少投资人到这里就停住了:白纸黑字签过的,还能有什么说法?也有人的反应刚好相反——本金亏掉三成,管理人一分钱没少拿,这说得过去吗?

这两个判断都快了一步。

私募收费出争议,费率只是账面上最显眼的那个数字。我核这类合同,习惯把问题拆开来看:管理费按什么基数收、收的是哪个期间,那段时间管理人在不在干活,这是一本账。业绩报酬的公式和历次计提记录,是另一本。还有一件事经常被漏掉——钱是从谁的账户付出去的,真多收了,轮得到谁去要。这本“权利账”,往往到了法院门口才发现没算过。

“2+20”不是统一价目表

市场上常说的“2+20”,指管理人每年收2%左右的管理费,再从符合条件的收益里提20%左右的业绩报酬。这是一种行情概括,不是法律定的统一标准。

实际产品里,1%、1.5%、2%的都有,还有递减、减免、干脆不收的。基数也不一样: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常按基金资产净值计提;合伙型股权基金可能按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或者按还没退出的投资成本算,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分开收的也不少见。

看完费率别急着合上合同。基数是按认缴、实缴还是净值?从哪天起算、到哪天为止?什么时候计提、什么时候实际支付?还有一条容易漏:费率要变,合同规定了走什么程序。这几处翻清楚了,费率那个数字才有意义。

亏了,费就该退吗

先说结论:亏损本身,证明不了管理费不该收。

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是两种钱。业绩报酬跟投资表现挂钩;管理费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计提。与此同时,管理人负有投资管理、投后跟踪、估值核算、信息披露和退出清算等职责。某一年投资结果差,不等于管理人这一年什么都没干。

北京金融法院审过一起案子。投资人买了一只私募股权基金,起诉要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五万元管理费和相应损失。法院看了管理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报告和信息披露材料。投资人还提出管理人登记状态异常,法院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管理人在这只基金里违反了管理义务——何况基金还没清算完,损失是否确定也没证明。请求最后没被支持。

这不是说合同里写了管理费,管理人往后怎么做都行。要退费,光讲“基金亏了”“产品延期了”不够,得指出具体哪笔收费违反了合同,或者管理人在对应期间根本没做它该做的事。

收费收到哪一天为止

有些争议不在费率高低,在时间。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过这样一起案件:合伙协议把基金运作期分成前三年投资期、后两年退出期。管理人完成了前期股权投资,之后被注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找退出通道、完成项目退出这些事,实际上没再做。

一审法院把两段切开处理。前三年投资期的管理费,该付;后两年退出期的,基金不用再付。至于之前已经付掉、对应前期履职的那部分,返还也没获支持。

个案判断,不能直接套到所有基金上。但这个切法很有参考价值:先把收费期间分段,再逐段对照——合同要求管理人在这一段做什么,它实际做了什么。

基金到期还在扣费的,先翻合同,看退出期、延长期、清算期有没有单独约定费率。然后看管理人最近半年在做什么——底层资产还报不报、退出还推不推、债权催没催、清算启动了没有。最麻烦的一种情形是管理人已经失联或者停业,人都找不到了,费用还在基金财产里照提。这种时候,前面那道分段审查就格外重要。

同一只基金里,完全可能既有前期站得住的费用,也有后期没了依据的费用。

多收的钱,谁去要

就算把账算出问题来了,离拿回钱还有一段距离。

昆山市法院的一起案件里,有限合伙人算出管理人多收了6348.9元管理费,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没去核这笔账对不对,先看了一个更前置的问题:管理费依据哪份协议支付?

案涉管理协议签在合伙企业和管理人之间,这笔费用也是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就算真多收了,首先有权找管理人要的也是合伙企业;单个有限合伙人不能把它直接当成自己的钱去主张。这项请求没获支持。

合伙型私募里,这一点特别容易被忽略。按出资比例一算,“我被多扣了多少”,感受上没错。可到了诉讼里还得回答:钱是谁付的?多收的部分算谁的损失?合伙企业要不要先出面?单个投资人有没有直接请求权?

同一投资人另案要求查账,法院支持他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但复制材料、查原始凭证和银行流水,没有全部支持。也就是说,怀疑多收,第一步可能连账都还看不全——能查到什么,本身就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权利基础。

业绩报酬,是另外一套算法

业绩报酬这块,现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二十三条定了几条底线:得跟基金业绩表现挂钩,计提方法只能用一种,算的时候以单一基金份额的整体收益情况为准。条文还专门堵了一个口子——不得采用对管理人明显有利或者过度激励的方式。

净值从1元跌到0.8元再涨回1元,能不能提业绩报酬?脱离合同没法回答。得把投资人的参与净值、上一次计提后的基准、计提时间和具体公式放在一起核。另外提醒一句:公开裁判里,标准私募证券基金直接围绕高水位、重复计提形成的可用终审判决并不多,别把某种常见的产品设计当成法院统一采用的计算公式。

把三本账放到一起

真要动手查,先从管理费入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管理协议连同补充文件都找出来,费率、基数、起止时间列清,再去对净值报告、财务报告和实际扣款记录。这一步通常能发现问题,但也最耗时间。

业绩报酬要单独做一张表:每笔份额什么时候参与的、历次什么时候计提的、按什么基准和公式。中间有过减免或者暂缓计提的,正式公告和发送记录别弄丢。

最后回到权利问题。费用谁付的、进了谁的账户,决定了要求披露和返还该由谁出面。想追管理人失职的损失,那是另一件事,要另外证明它违反了什么义务、这个违反和损失有什么关系。

三本账别混。费用算错,对应的是多扣的钱退不退;管理人没履职,对应的是往后的费用还有没有依据、它要不要对投资损失负责。至于单个投资人能不能直接出面,又得看基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关系。

站在投资人一边,不等于看到亏损就说所有费用都不该收。更实际的做法是把账查细:查到具体期间、具体公式、具体主体。这些费用里,有合同依据的、到期该停的、以及就算多收了以你现在的身份也要不回来的,得一笔一笔分开看。分清楚这些,再谈下一步——是要求补充披露、主张返还,还是追管理人的失职责任。

资料说明

文中提到的几起案件,出处如下。北京金融法院(2025)京74民终1077号是二审裁判。嘉兴那起是南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402民初6688号;昆山两起分别是(2020)苏0583民初1019号和(2020)苏0583民初2746号,均出自昆山市人民法院。这三份在本次公开检索范围内只核到一审判决,正文引用时也只用来说明一审法院的审查思路。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些案例用于呈现不同的争议路径,类似案件未必得到相同结果。

规范及资料来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及文中所列裁判案例。

还有一个时间点需要交代:写这篇文章时,适用的仍是2016年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到2026年9月1日,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将同时施行。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2016年办法及配套内容与格式指引届时同时废止。文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读者在那之后查阅,请以新规为准。

最后照例说明一句:本文是一般性的法律信息分享,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也不能替代个案中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