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出了问题,投资人整理材料,最先找的通常是合同。
我看这类材料,习惯把时间往前倒一段。产品当初是怎么卖到投资人手里的,合同上往往看不出来——销售发过的微信、给过的路演材料,还有反复提的那些国企背景、担保、回购,基本都发生在付款之前。
管理人有违规,投资人是不是就能把钱要回来?
还不能这么判断。
这里面其实混着好几类问题。公开发布产品信息,先碰到的是募集规则;把项目背景说得不实,可能动到合同效力;销售人员嘴上兜底,那得另外去查承诺人到底是谁。要是风险被淡化、又真的造成了损失,案子多半就走到适当性赔偿这一步了。
每一种主张,需要证明的事实都不一样。
公众号上的净值曲线,先解决募集是否合规
私募基金实行非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禁止虚假、片面、夸大宣传以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中基协处分〔2024〕246号处理过这样一件事。一家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展示另一家管理人旗下私募产品的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文章里还有“产品目前申购开放中,欢迎高净值合格投资者交流咨询”。
这里有好几层问题。发布者没有销售资格,推介的也不是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基金,公众号内容又面向不特定对象,并带有明确的募集意思。中基协对该机构作出警告处分。
话说回来,朋友圈、微信里出现私募内容,也不是一出现就算公开推介。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说明里,其实留了口子:讲座、短信、微信这些都能用来向特定对象推介,条件是对象和数量得可控,募集方事先了解对方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投资人如果是从公开推文、陌生朋友圈或者没有身份认证的产品页面接触到基金,可以把原页面、发布账号和转发路径先保留下来。这些材料有助于说明产品怎样扩散、谁参与了募集。
不过单凭公开推介这一项,就直接要求基金合同无效或者全部赔偿,依据往往还不够。监管、自律层面处理的是募集行为是否越线;投资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还得说明这些行为到底怎样影响了签约和损失。
有些宣传问题,会动到合同
宣传材料里的错漏也分轻重。收益表述不严谨是一回事;项目背景、担保和资金用途跟事实对不上,影响就可能大得多。
(2020)浙0102民初4013号案件涉及一只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把项目介绍为“政信项目”,基金合同中的风控措施还写有政府平台公司股权、连带责任担保。投资人基于这些内容投入100万元。
可付款前,原来持股的政府平台公司已经退出,管理人没有明确告知。合同中提到的政府平台担保,后来也没有得到另案生效裁判的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变化足以影响投资决定。管理人没有披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基金合同,并判令管理人返还扣除此前已获支付部分后的剩余投资款,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个结果有比较严格的前提。发生变化的是政府平台股东和担保措施,恰好关系到投资人为什么相信这个项目;管理人掌握相关情况,又没有在投资人付款前说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撤销。可宣传材料有错,不一定都到得了这个程度。想主张撤销,你得说清楚:被瞒下的那件事,是不是足以左右你的投资决定,你又是不是真因为它才签约付款的。
看到“回购”,先找承诺人
回购、差额补足、份额受让,常被投资人概括成“有人兜底”。可诉讼里不能只盯着这几个字。
承诺可能写在基金合同里,也可能由实控人、关联方另行出具。销售人员在微信里的口头保证,又是另一种情况。文件是谁签的、以谁的名义签、说话人有没有权限,都会影响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基础。
监管规则禁止管理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可到了民事案件,还得接着审查:具体承诺由谁承担、内容是什么、能不能履行。这两层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销售嘴上说“不会亏”“到期我负责”,可以成为证明销售过程存在问题的重要材料。但要凭这几句就认定管理人背上了明确的还款义务,光靠它还不行,得有别的事实撑着。
承诺人找错了,诉讼方向也会跟着偏。
更多案件,最后落到赔多少
销售人员淡化风险,又没到欺诈撤销那个程度,投资人一般会从适当性义务和损失赔偿的角度主张权利。
(2019)浙02民终3914号案件中,销售人员把高风险提示说成“只是形式”,又说产品“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保证有15以上的收益”“不会亏”“到期少一分钱算我赔你”。
法院认定,销售机构在推介和风险提示里确实不规范。但结果并没有走到全额赔偿——销售机构承担了20%的损失责任。为什么打了这么大的折?因为投资人本身有多年理财经验,交易系统也弹过高风险提示,最后认购还是他自己拍的板,这些法院都算了进去。
这个案子是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严格讲不算标准的私募基金纠纷。但它有个值得借鉴的地方:微信话术就算明显不当,责任比例还是得放回整个购买过程里去掂量。风险测评、签约和付款的时间、投资经验、风险文件、实际亏了什么,这些都会进法院的判断。
一张写着“不会亏”的截图,能证明销售说过什么。至于这句话是不是促成了购买、该由哪家机构负责、赔偿范围有多大,还得靠前后的材料补足。
拿到材料后,别急着混在一起
公开页面和陌生朋友圈,先查发布者和传播对象。涉及底层资产、担保、股东背景的介绍,要和签约时的真实情况核对。回购、差额补足这类文件,得把签署主体和权限弄清楚。销售淡化风险的,则按推介、测评、签约、付款的顺序把过程还原出来。
这些材料都出自宣传推介阶段,可用起来完全是两码事。公开传播的记录,可以作为监管投诉或自律投诉的材料;隐瞒了重大事实的,也许能撑起撤销合同;书面回购,得去找签字的人;销售那些话,则要跟别的证据凑在一起才顶用。
先分清材料落在哪个问题上,再决定怎么主张。
私募宣传里出现“政府背景”“回购”“不会亏”,投资人不宜只盯着这些词。合同里写了“风险自担”,也不会自动抹掉销售阶段发生过的那些事。
同一份宣传材料,在监管投诉中可以说明公开募集,在撤销案件里可能用来证明欺诈,到了损失赔偿案件,还得和测评、付款、亏损原因相互印证。
材料放对了位置,才谈得上它能起多大作用。
资料说明
本文所引中基协处分及监管规定均来自公开文件。裁判案例已经核验,其中(2020)浙0102民初4013号在本次公开检索范围内仅核到一审文书,本文仅陈述该案一审裁判情况。
规范及资料来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官方说明、中基协处分〔2024〕246号、大连基金业协会《一文读懂私募宣传推介合规底线》。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